当地时间7月15日,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在审查三一集团下属美国企业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oration)购买风电场的过程中,侵犯了后者的申辩权利。

  三一重工(600031,股吧)总裁向文波16日一大早就在微博中发布了一条题为《三一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巡回法院获胜》文章,向他近30万的粉丝分享这次胜利。为了更好的向粉丝传递这份喜悦,向文波将扬扬洒洒长达47页的判决书归纳为三大要点。

  第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在Butter Creek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保护的财产权。

  第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在俄勒冈Butter Creek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和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以及给予罗尔斯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第三,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能因奥巴马总统令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对CFIUS各项命令的抗辩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媒体当天迅速跟进报道“一家中国企业和美国白宫打官司,居然还破天荒地打赢了!”,“三一胜诉奥巴马”这则消息成为当日新闻热点。

  可是三一胜诉奥巴马究竟赢得了什么呢?晨哨君仔细查阅法庭判决后发现,三一重工这次的胜利并不如宣传中的那样完美,因为这次的胜诉并没能改变三一投资美国受阻的既定事实。

  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已经持续了超过18个月。2012年9月28日,在接受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的建议后,奥巴马宣布阻止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的四个风电场建造风力涡轮机,原因是这些投资地点接近一个美国海军训练后勤基地,涉及国家安全。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宣布向法院递交诉状,申请认定白宫的行为违宪。

  从7月15日法院的这份判决中,我们不难看出,法院认定只是奥巴马政府在终止罗尔斯并购案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而并非认定奥巴马政府此前做出的判定是不当的,也没反对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而阻止外国投资的最高权力。这一裁定并没有完全推翻奥巴马的总统令,即勒令罗尔斯公司出售Butter Creek风电场。

  三一重工胜诉的价值或许更应该体现在该判决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上,三一此次胜利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或许将为外国对美投资在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之时,赢得更充裕的反应时间和更公平的审查程序。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判例法(或称案例法)。成为判例的案例就是一种法律规范,后来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适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法律根据。因此三一的此次胜利很有可能提高今后CFIUS在审查类似并购案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据此次判决第二条的判定,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审查的时候可能将获得更多的信息披露,同时获得更多的反应时间。同时,据本次判决第三条的判定,美国相关法院也可能较早介入CFIUS的审核从而对审核过程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三一重工的胜诉或许会使更多的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

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名称*
验 证 码 点击换一张 看不清?
字数不得超过1000字
扫描关注磊石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