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马来西亚做生意

  • 作者: 超级管理员
  • 时间: 2014-04-08 1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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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令人振奋的发展已在马来西亚的企业界成形,包括一些领域的开放。这些开放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国商人来马来西亚市场探寻更多商机。为了支持企业蓬勃发展,阿兹米律师事务所在此提供其对于在马来西亚经商的实际见解。  
业务模式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发布有限合伙业务法令草案。该法令草案是混合业务模式, 拥有有限公司优势, 也有分开的法律个体, 同时也享有传统合伙业务的经营弹性。   至今, 马来西亚只有三种经营模式,即独资经营,合伙业务及公司。对于那些喜欢小投资的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是选择。根据自己的具体目标,外商通常倾向于采用以下经营模式。 
  (一) 公司   外货公司可在马来西亚设立其全资附属公司。和其他国家相似,我国政府也施加股权限制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业。   按照公司法,马来西亚公司必须和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公司责任可以是有限股份公司或担保。   “Sdn Bhd”是‘私人有限公司’的缩写,而‘Bhd’则是指马来西亚的‘公共有限公司’。有些公共有限公司也是大马上市公司。   对于私人有限公司,最低法定资本是马币十万令吉。而最低缴足资本是马币二令吉,因为必须有至少两个股东。随后,股权结构可被修改成全资子公司。另外,私人有限公司 也必须有至少两名常驻董事。   由于过程很简单,如果一切文件所需都齐全,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一般只需三到七天。得到公司注册证后,公司就可发展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马来西亚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的一部分,如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成立公司,大马公司委员会将减少高达十到十五巴仙的注册费。
(二) 分公司
不希望在大马成立公司的外商公司认可通过设立业务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经营生意。只要注册为一家外国分公司,并提交一些文件于大马公司委员会,业务分支机构就能成立。   业务分支机构必须实际存在,并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开放经营业务。   公司法规定某些交易是不能构成‘经营业务’。因此,这些不构成‘经营业务’的交易不能被列入业务分支机构的业务。   不构成‘经营业务’的交易包括:通过马来西亚独立承包商销售、一次性或在三十一天内完成的不经常交易、持有任何资产 (注:外国企业是被允许拥有资产,包括不动产)、临时进口展览货物等等。   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是:停止营业程序较简单。只需交给大马公司委员会一封停业通知,分公司就能结束营业。相反的,子公司不得不进行复杂的清盘过程。然而,这种优势必须权衡于子公司具有分开的法律个体。外国公司必须为马来西亚分公司所有债务负责。  
 (三) 代表办公室   外国公司的另一项选择是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办公室。   代表办公室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它只能提供商机于外国总部。   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一个促进及协调工业发展的主要政府机关,提供了指导方针,严格限制代表办公室的市场营销活动、研究和协调。外国公司代表办公室禁推导收入、贸易和仓储。外国公司代表办公室在大多情况下须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注册。  
 经营业务:具体部门管理机构 
  在此之前,政府在新经济政策下设立外资委员会。任何提议收购马来西亚成立的公司或其业务必需经过外资委员会的批准。   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一日,收购、和并合接管指南已被废除。这并不意味不在有任何股权的条件与规定。某些领域的监管机构仍可规定股权条件。   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EPU)最近发出的物业收购指南规定外资控股公司欲收购值马币二十万令吉的非住宅物业必须符合一些实收资本条件,也必须拥有至少三十巴仙的土著股权。此类收购可直接或间接,除非获得赦免,经济策划单位的批准是必需的。
除了经济策划单位,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监管机构仍然有权附加条件(例如规定股权限制等)。   (1)制造业   任何公司从事生产活动,拥有马币两百五十万令吉的股东资金,或聘请七十五或以上的权职受薪员工,必须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申请工业执照。   ‘生产活动’是指制造、改造、混合、装饰、精加工或处理或修改任何物品以期使用、销售、运输、传递或处置,也包括零部件和船舶修理,但不包括与零售或贸易有关的任何活动。   (2)银行、金融及保险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银行、金融和保险的主要监管机构。一些国家规定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下的交易需获得国家银行的核准。国家银行最近成了审查有关金融服务业签证的机构。   马来西亚回教金融中心欢迎外国金融机构利用马来西亚作为回教金融活动的平台。参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倡议的外国金融机构将获得各种奖励,其中包括税收优惠和给予外币业务执照。   (3)证券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兼并和收购等。一些交易是需要证券委员会的咨询或批准。   证券委员会有权执法调查,也有起诉的权力。证券委员会也是审查证券业有关签证的机构。   除了证券委员会,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也有权规定规则与条例。虽然三十巴仙土著股权规定已废除,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仍可通过其规则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配发二十五巴仙公众持股的一半于土著。   (4)能源、石油和天然气   国家石油有限公司(PETRONAS)拥有天然气和石油的专用权。那些有意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上游分部业务的公司必需与国家石油有限公司签合作协议。   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下游分布业务,尤其电力和天然气供应,的有关监管机构是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能源委员会主要监管范围包括税监测和技术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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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信息技术和电信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是信息技术、电信和邮政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它主要监管范围包括防止垄断、技术规格延伸、监管多媒体和通讯内容。   欢迎外商申请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超级走廊地位是马来西亚政府赋予为致力发展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公司的一项奖励。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公司可享有财政以及非财政的奖励,其中包括一百巴仙投资税收优惠,研究与发展基金项目等等。  
执行合同:法律和法院管辖权的选择   
马来西亚法律允许合同自由。    缔约各方可以自由地相互商定该合同的法律管辖。他们还可以决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将审理合同纠纷。   然而,马来西亚法院可拒绝管辖权。   根据判决互强制执行法 (‘REJA’)马来西亚法院能强制执行已注册于马来西亚 法院的外国判决。不过,这个机制只适用于在文莱,香港,印度,纽西兰,新加坡,英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的判决。   至于执行仲裁裁决,马来西亚是其中一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字国。  电脑化的新商业法院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成立。新的商业法院将处理所有商业 案件 ,但不包括知识产权和回教金融纠纷。、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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