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企业法规定,凡是在拉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均有权进行进出口贸易。对外贸的管理主要通过关税调节并辅以个别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酒精制品、烟草制品、烟花爆竹、糖类,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目前拉国进口实行配额制度的只有白糖。进口粮食由农业部颁发许可证,进口香烟必须重新打印标记(征收印花税),酒类的进口则由国家专卖局统一调配。对出口管理没有特殊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关税调节,出口金属和废钢铁需到经济部申领许可证。出口商品产地证由财政部 海关 司统一发放。出口商品不退税。
拉脱维亚财政部下设 海关 司,管理 海关 事务。海关司下设四个处:关税处、监察处、反走私处和现代化管理处。各大中城市均设有海关分支机构。拉《海关关税法》规定: 进 出口关税 和某些相应的税收,如消费税(不同商品税率不同)、增值税(18%)和报关费均应在边境验放站交纳。自然人携带物品需纳税的可用现金支付,法人须用非现金转账支付。过境商品和进口商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公证后的企业注册书,必要时副本留存海关;公证后的公司章程,必要时副本留存海关;地方税务机关有关企业合法纳税证明;合同副本;随货单据,包括发票、所有运输单据; 报关员 的护照和委托书;银行关于在某种情况下可在其设于海关区内的分支机构交纳税款的证明;商品原产地证书;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证书;进口许可证。
拉《海关关税法》规定:商品在哪国生产或组装,该国即为商品的原产国。如果商品或组成商品的各部件系在几个国家生产,则商品在哪国进行主要加工或在哪国获得最后形态,该国即被视为该商品的原产国。
下列商品和物品被视为完全在一国出产的商品和物品:在一国境内采掘的矿产品;在一国境内种植的植物及其产品;在一国境内饲养的活畜和出产的畜产品;在一国内河或内海捞捕及猎狩的产品;由一国船只或该国租赁船只在公海捞捕的渔业产品;在一国进行生产或其他活动后产生的废料和次原料。
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后,拉脱维亚进口关税采用欧盟统一税率。
下列情况下免征进口关税:外国货币及有价证券;过境运输商品;人道主义援助及赠品。个人私用物品,来拉居住或迁出拉的自然人所持的继承财产、日用品;用于展览目的商品和其他物品;残疾人用汽车或其他物品;用于建造或修缮战争纪念碑等的材料;供科教机构或图书馆使用的书及其他类似印刷品;各类计算机及其配件,计算机网用器材;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生物、化学药品。
拉脱维亚对进口鲜活动植物及其制品、药品、医疗卫生设备都有专门详细的规定。经济部动植物管理司负责发放鲜活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口许可证,卫生部卫生司负责医疗卫生设备的进口工作。每一种药品都必须取得许可证书才能在拉销售,并须配拉语说明,对药品的质量基本采用西欧国家标准。
拉脱维亚允许进口健康、有免疫力的活畜及其制品,规定:
1.向拉出口活畜及其制品的国家或地区须无传染病, 并对某些特殊的疾病规定了一定期限。
2.活畜在出口前21天须在官方监督下做以下工作:对出口的动物进行临床诊断,每天测量体温并记录;利用出口国现行的诊断方法对特殊疾病进行检验;装运出口前14天须进行某些疾病的免疫接种。
3.运抵目的地后,若发现患有禁止的传染病, 买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而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4.每个出口的动物须有兽医检验证明, 包括:检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人数,证明须用出口国语言及 英语 书就,并由出口国家动物检验部门盖章方有效。
5.运送方式系出口国可接受的方式,运送工具须经过消毒处理。
6.拉对鲜活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口规定同对鲜活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类似。出口国或地区无传染性疾病,允许进口在特定时间内无特定疾病传染的粮食。出口到拉的粮食、大豆及花生必须无毒,出口国必须保证所出口到拉的粮食作物遭受真菌性病害总量不超过0.5%,重金属含量、细菌、杀虫剂及放射性元素含量不超过拉脱维亚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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